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
近期備受業內關注的互聯網財產險新規落地,然而有報道顯示,仍有一些機構在“暗度陳倉”違規操作。互聯網保險作爲數字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蓬勃發展的同時,要持續完善和強化監管,推進其健康發展。
互聯網保險業務與監管相伴而生。多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在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保障了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壯大。《2023年中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洞察報告》顯示,互聯網保險購買率已從2022年的63%上升至2023年的72%,各年齡段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購買保險的比率普遍提高。
在短短10多年間,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政策和法律規則從無到有、從零散到體系化、從粗放到精細,逐步健全完善。2020年12月,銀行與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爲解決虛假宣傳、可回溯管理、信息管理、強制搭售、跨地域經營、非持牌機構合作經營和售後服務等問題,《關於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繼出臺。這些監管政策和法律規則形成嚴監管態勢,以解決現實問題爲導向,構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體系,規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爲。
當前,互聯網保險監管仍存在不少問題。例如,監管理念滯後於業務場景拓展,監管立法與監管執法存在脫節,監管執法力度、精準度和覆蓋面仍有不足等。對此,應多措並舉,從監管主體、行業或企業以及消費者層面協力推動,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
一方面,監管主體需要明晰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理念,兼顧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體現了以人民爲中心的理念,採用強監管方式具有合理性,但是不能過度限制行業發展和創新。監管需要爲保險行業數字化、智能化、個性化轉型中出現的新型商業模式預留空間,區分情形對經營行爲進行規制,對成熟保險經營模式嚴格規制,對創新型保險經營模式持包容審慎態度,給予適度容錯空間。監管主體應適應數字化時代需要優化監管方式和手段,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增強監管權威性和威懾力。
另一方面,互聯網保險行業或企業要正確認識監管與發展的關係。監管不是爲了阻礙行業或企業發展,而是爲了規範保險經營行爲,營造良好的保險生態環境。互聯網保險行業或企業需要與監管主體建立良性合作關係,主動配合監管,而不是爲了謀求短期利益規避監管。需要根據監管政策和法律規則細化和完善信息披露、落地服務、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的標準化體系,及時根據立法動態調整個性化、智能化場景下的經營活動。
此外,保險消費者需要提升數字化素養並增強對保險風險的理性認知。通過網頁、直播平臺或短視頻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或推銷保險產品,有利於提高保險產品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但也潛伏着風險。保險消費者需要提高風險辨識能力,選擇適當的保險產品,避免衝動投保。(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