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瑞珍告洪瑞珍 三明治名店第二代爆商標戰 堂兄告贏堂妹

瑞珍告洪瑞珍 三明治名店第二代爆商標堂兄告贏堂妹(翻攝洪瑞珍三明治-創始店粉專)

老店洪瑞珍三明治勝訴洪家手作不得再使用「洪瑞珍」三字作爲公司名稱或商標。(翻攝業者粉專)

擁有74年曆史的三明治名店洪瑞珍,第二代爆發商標權官司,老店二代經營堂哥洪峻聲提告堂妹洪毓珊,指堂妹經營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審結後判處堂妹所有公司禁止再使用「洪瑞珍」名稱,且洪毓珊夫妻連帶賠償80萬元。可上訴。

洪峻聲提告主張父親洪宜杉於1947年以「瑞珍商店」經營菓子店與兄弟打拚,後更名爲「洪瑞珍」,且於1969年註冊名稱及圖形商標至今。2010年洪宜杉將商標轉移給洪峻聲繼續經營。判決書指出,洪峻聲之堂妹洪毓珊、蔡志明夫妻於2018年起以「洪瑞珍」商標開店、販賣三明治。遭洪竣聲提告後雙方和解,洪女承諾不再使用侵權商標。但洪峻聲指洪女接着改用「洪瑞珍二代概念店」、「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洪瑞珍二代店」及「洪家手作」等名稱販售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500萬元、並在報紙刊登判決書。

洪瑞珍註冊商標(翻攝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

堂妹洪毓珊辯稱,當年她的父親洪明照6兄弟合夥經營「洪瑞珍餅店」,推派洪宜杉擔任商號登記負責人,當時並無共有商標,6兄弟約定「家族成員」可無償使用「洪瑞珍」商標。且強調,目前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商標,並非「洪瑞珍」,宣傳僅爲說明歷史淵源,並無混淆消費者。

法官審理後認爲,洪女所指稱的使用行爲,並非商標權效力所及,洪男要求銷燬相關招牌與包裝並不合理。但法官也認定洪女使用含「洪瑞珍」之公司名稱確實違反商標法,判決「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應去除「洪瑞珍」3字,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毓姍夫妻應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