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洪瑞珍商標權 第二代怒告堂妹與妹夫判決出爐

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不滿洪毓姍和其丈夫蔡志明侵害商標權,憤而提告。新北地院近期判處洪毓姍夫婦各6月徒刑,得分別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蔡雯如攝)

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因不滿堂妹洪毓姍和其丈夫蔡志明開設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指對方用洪瑞珍二代店名義攀附正店商標,提告她侵害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去年判處洪毓姍夫婦、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賠償80萬元。另外,針對刑事部分,新北地院近期判處洪毓姍夫婦各6月徒刑,得分別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洪峻聲曾在去年提告,向洪毓姍夫婦求償500萬元,他指控,父親洪宜杉早年以「瑞珍商店」經營,後將店名改爲「洪瑞珍」,並2010年洪宜杉將商標轉移給他經營,但洪毓姍夫婦卻在2018年用「洪瑞珍」商標開店經營,使消費者勿信其爲正店,因此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智財法院當時判處洪毓姍及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另外「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瑞珍三明治店」應去除洪瑞珍字樣。另針對刑事責任部分,洪毓姍夫婦也被新北地檢署起訴。

新北地院判決指,洪毓姍夫婦先前已因商標權爭議,與洪峻聲在2018年簽訂和解書,但2人經營的「洪家手作」三明治店,卻仍用用「洪瑞珍」字樣、「HUNG RUI CHEN」英文字樣等作爲商標,侵害洪峻聲商標權。

法官認爲,洪毓姍夫婦名下7家店面有12處招牌、店內牆上、粉絲團宣傳圖示、產品包裝和發票等都標榜「洪瑞珍」中英文字樣,已構成商標使用,雖然洪毓姍夫婦辯稱只是描述二代身份,闡述淵源,且使用商標是「洪家手作」,並非洪瑞珍。

不過,法官認爲,僅管洪毓姍夫婦有用洪家手作字樣,但也有采用洪瑞珍字樣,將店家與洪瑞珍做連結,傳遞其爲洪瑞珍經營或授權的店家,已不能算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因此認爲其辯詞不可採。且2人早在2018年8月間就與洪峻聲簽訂和解書,同意不得再使用「洪瑞珍」商標或近似字樣或圖樣作爲商標,故意侵害商標權。

法官認爲,洪瑞珍三明治是我國擁有高知名度的點心事業,洪毓姍夫婦爲牟取私利,與洪峻聲和解後,仍未完全服氣,繼續恣意使用高度近似商標,不僅讓消費者產生混淆、紊亂市場機制,也間接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與政策,因此依商標法分別判處6月徒刑,得分別易科罰金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