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謝宜容目無法紀 勞動部還想掩護(沈迺訓)
行政院長卓榮泰爲公務員輕生案鞠躬致歉。圖/行政院提供
報載勞動部考績會已就職場霸凌輕生案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長謝宜容做出記兩大過免職的決議,期間一度傳出謝員請辭訊息又遭當事人否認。更令人費解的是,事態之嚴重已驚動總統、行政院長髮表道歉,勞動部長何佩珊先前道歉也聲明請辭,不過是屬吏身分的謝不僅不出面道歉,而其書面道歉聲明毫無反省之意,另竟還聲明不曾請辭,如此作派堪稱當今政壇地獄笑話,不得不說謝員心態可議至極。
相關單位如知謝員如此目無法紀,實應於權責範圍內做出最嚴厲之處分與刑罰,包括勞動部考績會除已做出予以兩大過加停職處分決議外,勞動部亦應速應上報監察院處置,且監察院既已主動介入調查,更應針對謝員平日行事與輕生案之間的因果關聯程度作出符合社會期待的處置,例如彈劾謝員移送公懲會懲處;公懲會則應將謝員事件發生後的態度作爲重要懲處參考,最重不能排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處以免除職務的處分可能,完全剝奪謝員日後擔任公務員的權利,即便謝已不是公務員也不願再當公務員,也應用最重的懲處迴應謝的犯後態度與社會期待。
更讓人民可能難以接受的是,目前謝員已遭停職,其兩大過免職決議尚待跑完銓敘部流程方能確定免職,而其免職不過是喪失分署長官位而非公務員資格,除非後續公懲會做出免職處分,否則謝員仍可到其他公家機關復職。
最難讓人民接受的則是,在勞動部接受其考績會免職建議後直接做出免職的行政處分前,或者勞動部最後選擇直接移送監察院,則這段期間謝不僅不用上班,還能繼續領半薪,叫家屬與人民情何以堪。
在此強烈要求勞動部比照之前內政部對待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案一審有罪停職不予支薪的良善作法,畢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一項僅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而非「應」;且,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解釋,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亦即勞動部應有權裁量。
謝員闖出如此彌天大禍,勞動部如仍執意讓謝可領半薪,豈不是讓賴、卓的道歉與何部長的口頭請辭成爲另一個政壇地獄笑話?孰輕孰重重不可不慎。(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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