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更三審無罪 高檢署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紅火案,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爲,去年11月間判決無罪。高檢署指出,已依法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訴訟偵審程序至今已纏訟逾17年,臺灣高等檢察署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已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案情繁雜,理由另行補充。

全案起於,辜仲諒被控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爲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於民國94年間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爲,辜仲諒等人拉擡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速審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最高法院第二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二審110年4月間判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新裁定縮減審理範圍後,並認定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爲,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爲,辜仲諒等人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背信罪、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去年11月判決辜仲諒、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副處長林祥曦等人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紅火案,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爲,去年11月間判決無罪。高檢署指出,已依法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