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守法令不知變通」成理由 花蓮地政處長遭判休職一年

吳泰焜被懲戒判決休職1年6月,他憤憤不平。(王志偉攝)

花蓮縣地政處長吳泰焜在國產署花蓮辦事處主任期間,因疏於監督,使林姓男子續租國有土地時,無權擴佔毗鄰大面積的國有土地,被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6月。吳泰焜今仍忿忿不平,他說,相較前檢察官翹班帶女到摩鐵還浮報加班費,懲戒法院僅判罰俸4個月,兩者天差地別的懲處,對奉公守法的他不公平,已提上訴,力爭二審還他公道。

吳泰焜說,全案緣於監察委員蔡崇義於107年10月間調查花蓮縣東湖農場範圍內,部分國有土地遭林姓男子承租687平方公尺作掩飾,擴大佔用逾6萬平方公尺國有土地。監委認爲他未提醒同仁不應依照規定辦理換約,導致擴佔,是「固守法令不知變通」,要求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國產署原本只記申誡,監察院認爲太輕,改爲記過兩次,還要求移送懲戒。

他表示,該土地早在民國100年間就由國產署北區分署與承租人訂約,其餘未出租部分,北區分署在106年9月接獲檢舉遭人佔用,他立刻派員勘查確認佔用事實,隔年1月就送花蓮縣調站偵辦,遏阻佔用人停止營業,也就是說,監委調查前已作適法處理,何來說他提前換約續租導致佔用?邏輯根本不通,內容矛盾、倒果爲因。

吳泰焜強調,基地出租是分層負責,由承辦人、股長覈定,不須主任批覈,卻要他負所有責任,還被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休職1年6月。他喊冤,更何況他已積極處理,卻被以「固守法令不知變通」遭到重懲,讓他難以接受,質疑按規矩做事被說不知變通,這難道不是「制度殺人?」。

縣府同仁也爲他抱不平,吳泰焜被監察委員以「固守法令不知變通」,尚屬首見,與上月底懲戒法院輕判翹班帶女上摩鐵還浮報加班費的檢察官罰俸4個月相較,對於固守法令的公務員極其諷刺。希望二審還吳泰焜清白。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其中,有關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簡單說就是休職期間無薪水形同失業要回家吃老本;又縱使休職期滿,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對公務員可謂非常嚴厲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