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採購弊案 花蓮前教育處長李裕仁一審遭重判10年

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貪,被判重刑。(資料照片)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在2018年任副處長時涉採購弊案,被羈押長達8個月。全案移審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昨一審判決,李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10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同案被告,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廠商陳金源,同樣各被判刑7年,全案可上訴。

李裕仁於2018年間時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所屬的花蓮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李裕仁明知政府採購法規範,竟夥同汪錦德等人,泄漏「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以及含平面配置圖、執行步驟、工程數量、單價等資料的「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修正版」電子檔給有意投標廠商,並就鯉魚潭設計案,事後收受廠商交付賄款8萬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前年8月依貪污、泄密罪,將李裕仁等3人提起公訴。李裕仁因此案被羈押8個月。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李裕仁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10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涉犯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6月,可易科罰金。汪錦德、陳金源,共同犯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另兩人還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被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汪錦德4萬元、陳金源4萬1500元均沒收。

李裕仁歷任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員、教育部體育署科長、花蓮縣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長、副處長、代理處長、花蓮縣議會秘書等;2018年12月起代理花蓮縣教育處長,2019年8月真除,是縣府教育處首位從事務官拔擢直升的處長。交保後,低調回縣府擔任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