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公民蘇格拉底和好人梭羅,守法的責任和公民不服從

故事要把時鐘撥回兩千多年,雅典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失敗,三十僭主的統治取代了民主政體。沒多久,三十僭主的統治被推翻了,民主派重新掌權。這本是歷史上平平無奇的權力輪迴,但卻催生了一場足以銘刻在人類文明中的審判,而且這場審判超越了法律的範疇,對後世的哲學、政治、倫理等多方面都帶來的重大的影響。

由於三十僭主的頭目克利提阿斯是蘇格拉底的學生,而且蘇格拉底一向不喜歡民主,他曾說民主“就是一羣沒有牧羊人的羊羣”,實行多數人的暴政。新掌權的民主派就開始打起了這位雅典最有影響力的哲人的主意。

公元前399年,一個與蘇格拉底素未謀面的年輕人莫勒圖斯,起訴蘇格拉底“蠱惑青年”和“不信雅典的神,崇奉新神”。這背後藏着雅典民主派重要人物阿奴圖斯的影子,由於他忌憚蘇格拉底對民主的威脅,纔想要通過審判將他逐出雅典。

可誰也沒想到,這場審判由於蘇格拉底的倔強,發展向了一個不可收拾的地步,當權者只不過是想將他逐出雅典,只要他肯低頭。但蘇格拉底卻一直站在500人的法官團面前教導他們,絲毫沒有求饒的跡象,這也就最終導致最極端的結果——以服毒自殺方式執行死刑。

死刑並沒有立即執行,在等待行刑的一個多月期間,每天都有哲人來找蘇格拉底聊天,他的朋友、學生們也在爲了挽救他的生命做着最後的努力——收買看守他的人默許他逃跑。但蘇格拉底以越獄與作爲一個公民的責任相悖爲由拒絕了這個建議,最終在讓朋友給神供奉一隻雞之後,坦然喝下毒藥,安心赴死。

兩千年過去了,一位美國人因爲反對蓄奴,拒交“人頭稅”而被捕。他就是隱居湖畔兩年,自耕自食,體驗簡樸和接近自然的生活,並著成長篇散文《瓦爾登湖》的梭羅。

他那次與其說是被捕,不如說是希望通過這種行爲表達自己的不滿,雖然只過了一晚,他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朋友解救出獄,但這個過程卻促使他思考了很多問題。

而後梭羅於1849年以“論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爲題,闡述了其“不服從理念”,後來此文更名爲《公民不服從》,也被認定爲“不服從”一詞的發端。在現代意義上,一般來說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

有趣的是,橫跨兩千年的蘇格拉底和梭羅,在面對法律時一個出於公民的責任遵守,一個遵循內心的聲音抗拒,都獲得了廣泛的讚許以及引起了長期的討論。那麼這兩種看似矛盾的行爲分別獲得了不同程度上的支持,是否說明了很多人類之間的事物本身就無法就某一些問題達成一致,還是在一個更深的層面向我們揭示了什麼?

自從笛卡爾明確提出了思維和身體的二分之後,人們始終徘徊在區分和融合的交叉路上,無論康德的正反合三分還是黑格爾的否定之否定,都是希望能夠在明顯的對立之中找到一條可以統一起來的道路。

而現實,不過如盲人摸象一般,每個人在自己的認知範圍內,努力的去分辨,在分辨中又需要相對性的輔助,用白來定義黑,用好來定義壞,用善來定義惡。從遵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蘇格拉底由於遵從自己對社會的契約和法律的責任而是善的,但梭羅就是惡的;換一個方向,從尊重人性的角度來看,梭羅又成了善,而蘇格拉底因爲輕易放棄了自己的生命變成了惡。

就像康德所提出來的,每個人都要面對的“自然-自由”問題一樣,在所有人的現實生活經歷中,都有着強烈的被自然限制的經驗,太陽東昇西落,所有的物理原理都是框在每個人頭上的緊箍咒;但同時我們也會察覺到即便是密不透風的自然規則下,人依舊保有自己的可能性,不但可以決定自己要做什麼,還能在自然規則的基礎上進行更加豐富的創造。

所以說自然限制了自由,自由突破了自然,在不同的視角之下都是毫無疑問的。

當我們可以打破非黑即白的判斷準則時,就可以看到事物的多個側面,並獲取對其在更高維度上的感悟。藉此來透過蘇格拉底和梭羅的不同行爲,就可以很容易得到兩個界限,並由此框定出人與社會之間的種種關係,這些關係的合集,纔是社會生活或者說政治生活的全貌和真相。

在蘇格拉底一邊,是從個體出發,維護其進入社會所訂立的契約,肩負起遵從法律的責任,做一個好的公民。

在梭羅一邊,是從羣體出發,向內心探求良知的判斷,守護着道德的底線,做一個好的人。

這兩種行爲,就是做一個好公民和做一個好人之間的差異,也是法律和良知、個體與羣體之間的衝突,針對於這些,還需要做一些更深入澄清。比如蘇格拉底的行爲,他所堅持的公民義務,也就是捲入社會的人,在融入社會的時候,必須要放棄一部分自由或權力,姑且不論是霍布斯還是從盧梭的“契約”的概念,都要求一個人在成爲公民的時候,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責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締約社會所制定法律的認同和執行。

蘇格拉底所呈現出來的,就是作爲公民的個體與法律之間的道德關係。這也符合康德的“個人行爲的標準必須可以成爲普遍規律”的道德律令。如果一個人承認社會,就應當承認這個社會的法律並遵從。設想一下,如果一個社會中,所有人都不遵從他們共同制定的法律,那麼社會將不復存在,從而退回到霍布斯所說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自然狀態。

那麼梭羅的行爲是個人對法律的不道德麼?漢娜·阿倫特在《公民不服從》中寫道“異議權之中隱含着一致同意,清楚地說明並且展示了此種默會的同意”,梭羅行使的是異議權,但這並不意味着他不認同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在異議的背後,首先就是一致的同意。這也是阿倫特在彌合二元論矛盾所做出的黑格爾式的努力。

同樣,阿倫特也給了公民不服從一個屬於她的解釋:當爲數衆多的公民都相信,正常的變革渠道不再通暢,冤屈將無法上達視聽、洗刷昭雪時,或是相反,當政府試圖改變或已經着手變革,並堅持那些其合律性和合憲性遭到嚴重質疑的行爲方式時就會發生公民不服從。

在此就要澄清一個區別,即公民不服從和刑事不服從之間的差異,阿倫特所言的公民不服從的主體,是一個爲了某種權益聚集在一起的羣體,他們爲了表達某種爭取,而通過非暴力的對一些法令規則的違反,讓其要爭取的權益進入到主流社會的議事日程中。雖然最早梭羅是單獨以身試法,但隨着社會的發展,公民不服從的行爲更多的是以羣體爲主出現在社會當中。

與此極爲不同的是,刑事不服從則是以個人爲主體,在一些刑事問題上,個人對於法律的抗拒甚至是藐視。雖然乍一看起來,這二者非常好區分,但一旦進入到實際的經驗,如果想在一些微妙的地帶區分二者並不比談論蘇格拉底和梭羅之間的異同更容易。

想要說出刑事不服從和公民不服從之間的差異,只參照法律條款是無效的。因爲公民不服從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爲,即用一種違法行爲來提出法律不合理的訴求,也就是在法律之外,暴力之下去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所以它本身就不是法律範疇之內的事情。而刑事不服從,則毫無法外因素,比如雖然孕婦可以短期內避免嚴重的刑罰,但是在分娩之後,還是要遵從法律對她的懲罰。

那麼公民不服從的法外因素又是什麼,其判斷標準應該如何選取。人在成爲一名守法的公民之前,應該是一個自然的人,這在邏輯上是一個確定無疑的推斷。那麼自然人在沒有法律作爲外部約束的時候,其行爲準則就是道德,這種準則向善的動力,就是所謂的良知。

就如梭羅並不是依照某條法律而是遵從內心的良知認爲奴隸制是錯誤的,由此引出其公民不服從的行爲。但這也會遇到一個難題,即法律的“合法性”在於其契約性質,也就是人們對法律的共同認可,那麼良知是否存在其“合法性”呢?

簡單的說,良知究竟是能夠達到人們默契般的一致,還是僅僅是相對的信念。如果說遵從法律是做一個好公民的基本要求,那麼是否能在一個普遍範圍內,找到一個做好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良知的普遍性和一致性是否存在?

很遺憾的是,我們找不到任何關於良知普遍存在於人們心中,且能在一些基本問題上達成一致的直接證據。每個人都像是一個黑匣子,思想是無法被他人所直接窺視的,但至少在漫漫的歷史長河中,行爲,這種思想的現實呈現,可以作爲一種間接的表徵,讓我們有理由相信,雖然所謂的“善”並不一直存在於社會的各個角落,但用良知所導致的行爲表達對善的追求,的確是人類文明中的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由此,就如抽象出“自然-自由”這一成對的概念一樣,公民不服從只不過是表達良知的一種手段,蘇格拉底和梭羅行爲的對比,不過是“法律-良知”之間的協調,它說明的是人的一種行爲,以及這種行爲的依據,究竟是遵守法律,還是遵從良知。

對一個善的社會,遵從法律,做一個好的公民是順其自然的事情,而在一個惡的社會,遵從法律有可能就會違背良知,這時需要通過良知的喚起和與他人的共鳴,形成對律令的反抗,直至糾正律令朝正確的方向發展。

所以,關鍵的問題就在於,像蘇格拉底一般反思自己的行動,像梭羅一般追問自己的良知,在行動之時認清目標和規則,並且時時銘記,人,終究是有拒絕的權力,以及改變行爲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