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 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並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除要依規定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舉例來說,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衆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查調以外的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民衆若有投資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營利所得,或是投資海外資產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基於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皆應主動確認及據實申報。如有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