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迪特實控人等股東2800萬元境外所得未納個稅

(原標題:愛迪特實控人等股東2800萬元境外所得未納個稅)

愛迪特(秦皇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愛迪特”,股票代碼“301580”)計劃於6月26日正式登陸資本市場。《經濟參考報》記者研讀招股書發現,該公司實控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動人李斌獲取的2878.75萬元境外所得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愛迪特的保薦機構及律師均認爲,李洪文歷史上曾經獲取的境外補償未繳納所得稅事項,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爲。

招股書顯示,李洪文現任愛迪特董事長、總經理,且間接控制公司合計51.75%股份的表決權,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首輪問詢函中,深交所針對個人所得稅繳納進行了問詢。問詢函要求愛迪特說明,“歷次股權轉讓、增資、分紅、整體變更等過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繳納所得稅、發行人代扣代繳情況,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情況,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爲”。

對此,在首輪問詢回覆報告中,愛迪特披露稱,2015年12月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動人李斌與全民中國(指“Q&M DENTAL HOLDINGS (CHINA) PTE.LTD.”)、全民愛迪特(指“Q&M AIDITE INTERNATIONAL PTE. LTD”)簽訂了《補充總體協議三》。根據協議,愛迪特有限(指秦皇島愛迪特高技術陶瓷有限公司,即愛迪特前身)減少註冊資本2303萬元,減資後愛迪特有限註冊資本爲人民幣2397.00萬元,減資的2303.00萬元歸全民愛迪特所有;作爲補償,全民愛迪特支付李洪文、李斌等值於人民幣2878.75萬元的新幣。其中,李洪文取得等值於人民幣1703.75萬元的新幣、李斌取得等值於人民幣1175萬元的新幣。2015年12月22日,全民愛迪特向李洪文、李斌支付了上述境外補償款。對於該筆境外補償款,李洪文、李斌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回覆報告中,愛迪特還解釋稱,根據李洪文、李斌出具的說明,因二人當時對稅法理解不透徹,未就該筆所得進行納稅申報。2022年3月,公司就該筆境外所得相關稅款事宜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積極溝通,獲得了國家稅務總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出具的《關於<愛迪特(秦皇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創始人繳納稅款的請示函>的答覆》——請示函涉及的內容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26號)精神,既非稅務機關責任又非納稅人失誤,也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而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的,已經明確應按追徵期最長爲五年來執行。鑑於公司請示所述的稅款繳款期已超過五年,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26號)的規定執行,不予追繳。

愛迪特還特別提及,公司保薦人及律師認爲,就李洪文歷史上曾經從全民愛迪特獲取的境外補償未繳納所得稅事項,主管稅務部門已出具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而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並同意不予追繳的答覆,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爲。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2016年11月22日,愛迪特對外公開了擬在新三板掛牌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主辦券商爲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9日,愛迪特正式掛牌新三板。對此,一位稅務資深人士指出,愛迪特在擬掛牌新三板前應進行稅務方面專題覈查和培訓,特別是應對公司歷史欠稅問題進行全面清查。如果中介機構和企業當時主動提出這一問題,愛迪特的欠稅實際上在符合追繳的期限內。主板券商等中介機構不就這一漏稅問題進行糾正,給國家稅收造成一定損失,其背後原因值得探究。一般來說,存在中介機構和公司私下溝通後一致決定選擇性忽視的嫌疑。具體到愛迪特,其中介機構的履職能力和獨立性存疑,其董事長未合法納稅也涉嫌存在一定的誠信問題。

記者就此問題致電致函愛迪特採訪,並請愛迪特補充披露公司實控人及股東應繳個人所得稅額等信息,同時就個人所得稅未繳納“既非稅務機關責任又非納稅人失誤”這一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愛迪特僅迴應稱“具體情況公司已於《關於愛迪特(秦皇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覈問詢函的回覆》P103-106頁進行詳細說明。”針對愛迪特存在的相關問題,本報將持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