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應注意事項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又依同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經稽徵機關覈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在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臺北國稅局指出,其減除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倘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
臺北國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爲新臺幣-95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300萬元,並減除201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300萬元後,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爲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爲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爲0元[(基本所得額50萬元-扣除額50萬元)x稅率12%]。
臺北國稅局指出,惟查甲公司2019年度經覈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爲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扣抵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扣除金額,案經調整覈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爲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爲-450萬元(課稅所得額-95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0元。
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覈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留意相關扣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