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海外帳戶贈款 計入受贈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從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時,這筆匯款不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而應計入受贈人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

據最低稅負制規定,海外財產若超過100萬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當外國人贈與國外財產給境內個人時,對受贈人來說,屬因受贈取得海外所得,應申報最低稅負。

臺北國稅局舉例,美國籍的A君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B君爲叔姪關係,A君2023年從其美國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約新臺幣160萬元)贈與B君,雖然A君贈與B君的境外資金不屬境內財產,可免徵贈與稅。

但B君受贈取得的海外財產金額已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B君申報2023年綜所稅時,應將受贈的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爲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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