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認爲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 拒周庭保釋申請

周庭(左起)、林朗彥黃之鋒。(資料照/香港中通社

已解散的前香港衆志成員周庭,因去年6月21日號召羣衆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與早前承認煽動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監10個月,她在裁判法院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被拒,今(9日)在香港高院原訟庭再申請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爲申請人沒有顯示極高或合理上訴成功機會,決定拒絕周庭的保釋申請。

周庭代表律師指,周庭在事件中行爲溫和平靜,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也沒有呼籲他人破壞警總外牆或掟雞蛋法庭不能把相關行爲歸咎於她。律師又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忽視了被告年紀及背景,包括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認爲社服令或緩刑會是較合適刑罰

香港律政司代表則反指,包圍警總的事件涉及人數多達9000人,有人堵路甚至刑毀,形容本案是其中一宗最嚴重的未經批准集結案,因此判刑應偏向阻嚇,認爲刑期合適,申請人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反對周庭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按24歲的周庭早前承認的案情顯示,大批示威者於去年6月21日早上,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聚集,至早上11時許,包括周庭在內的400名示威者在夏愨道聚集,期間周庭曾高叫口號並步向灣仔警察總部,在警察總部的主入口集結,集結期間,周庭拿擴音器,高舉紙板及叫口號。至晚上10時,有9000名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和灣仔警署外聚集,示威者於翌日凌晨3時多全部散去,有關集結歷時共15小時

同案的香港衆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及主席林朗彥,早前亦就同一事件認罪,其中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黃之鋒,被指扮演領導者角色,判監禁13個半月;承認煽惑罪的林朗彥則被判監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