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上訴案 港法院:繼續還押

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中)。(美聯社資料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香港終審法院今天審理其申請保釋的案件。黎智英今天上午抵達終院出席聆訊,直至下午終院聽完陳詞,5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佈書面判詞,期間黎智英需繼續還押。

香港律政司早前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辯如何正確演繹國安法下的保釋條文,案件今日早上在終審法院開審。

黎智英今日一早乘坐囚車抵達終審法院,他下車時支持者現場高叫「加油」。終審法院外,不少人排隊等候進入法庭旁聽。

綜合港媒報導高院國安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批准收押20天的黎智英以嚴苛條件保釋,包括不準離開住所,不可在網上媒體發表任何訊息或訪問等等,認爲符合國安法第42條規定,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

這個裁決引發港府不滿,香港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國安法第42條的含義,獲批上訴許可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香港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不得准予保釋」 ,這次聆訊重點在於如何正確地詮釋及應用國安法第42(2)條,法庭在詮釋法例時,必須考慮國安法的主要目的、以及特區政府的屬下機關(包括法庭)憲制責任,是有效保障國家安全,包括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國安法的人。

香港律政司又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重犯可能性,因爲根本無法確保一個被告人,未來會做或不會做某些行爲。

黎智英的代表資深律師黃繼明陳辭指,法庭可單單憑藉保釋條件構成「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爲,認爲周天行指不應考慮保釋條件說法完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