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落伍了 法律扶助2大觀念要牢記
新北市13歲的少女因爲父親揹負龐大債務,怕「負債子還」,少女因此成了「黑戶」,13年來沒有身分證、沒有健保,無法上學。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2大觀念,提醒民衆;「父債子還」在民法於2009年修正後已經不適用,僅需依父母留下的財產數爲限,償還債務,未拋棄繼承也是。重點是,債務問題可依「消債條例」解決。
法扶基金會表示,父債子還、揹債兒的觀念,在2009年6月10日民法修正繼承編後,已經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爲限,負清償責任。」修正爲「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白話來說,繼承人繼承多少遺產,僅就拿這些遺產償還債務。
像新北市這名13歲少女,不辦理「拋棄繼承」,也只需就父親留下的財產部分,對債權人負擔有限的清償責任,若少女的父親未留任何遺產,少女也無須爲父親的債務負責。
最重要的是,債務問題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法扶基金會強調,2008年4月11日開始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是要讓債務人在合理範圍內,依據本身的能力,決定用哪種方式清理債務。此條例主要也是讓經濟弱勢的債務人,能夠脫離債務惡性循環,重建生活。
而目前債務人可依條例選擇的解決方法,分爲「前置程序」,即銀行協商或法院調解;以及「更生程序」、「清算程序」3種。一般民衆要獨立完成3種程序恐怕不容易,這時就一定要尋求法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