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墓地被控違反水保法及森林法 苗栗地院今宣判趙藤雄無罪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母親墳地被控違反水保法苗栗地院26日下午宣判趙藤雄無罪。(謝明俊攝)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被控於2009至2016年間,涉嫌佔用苗栗縣龍鎮秀水段760之1地號土地,當成趙母先人墓地,遭苗栗地檢署依佔用保安林地,涉犯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起訴,經苗栗地院審理後,26日以趙藤雄無由知悉本土地是保安林地等理由,判決無罪。得上訴。苗檢將在接獲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出身後龍鎮,他遭苗栗地檢署起訴指涉於2009年秋天,將先人趙氏許進、趙氏腰的墳墓自他處遷葬後龍鎮秀水段760之1號土地內,並於2016年夏天,在同塊土地內設置趙藤雄母親洪夫人之墓,並僱人維護設施,涉嫌擅自佔用保安林地,涉犯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罪嫌

苗栗地院刑事庭經審理後,26日判決趙藤雄無罪,判決理由包括,1、依檢察官所提證據,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土地爲保安林。2、後龍鎮公所雖於2004年間就曾發文向遠雄文教基金會表示,趙家墳地所用土地是保安林地。但無相關證據證明趙藤雄已親自閱覽或經他人告知該函文詳細內容

其次,趙藤雄雖曾於2004年5月26日參加當時擔任立委的徐耀昌所召開本案土地代管協調會,但該會議未見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派員參與,亦無關於保安林地使用限制之相關會議紀錄,趙藤雄是否可由該協調會知悉本案土地是保安林地,尚非無疑。

判決理由並指出,林務局未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在本案土地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並且所設人工界樁易於遺失,加上趙家墳地距離約150至200公尺處,是當地鎮民傳統使用的墳墓區,很難僅由植被景觀推知本案土地是保安林。

判決理由認爲,當場遷葬以及將趙母葬於本案土地,並非由趙藤雄1人所決定,檢方公訴意旨所舉被告涉有上開犯行證據,經調查結果客觀上尚有合理懷疑存在,院方因認不能證明趙藤雄犯罪依法自應爲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