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叔姪「領養流浪狗」賣人宰殺...法院判無罪 愛狗人怒批:司法已死

▲邱姓叔姪坦承將狗狗以每隻300元爲代價,交予臺中市莊男住處。(圖/苗栗警察局通霄分局

記者何睿宜/綜合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一對邱姓叔姪利用認養程序漏洞,於2018年間向新竹、苗栗動保所認養多隻流浪狗,以每隻200元至300元價格賣給莊姓友人,再由莊姓友人交給阮姓越南籍移工進行宰殺,其中3人因違反動保法檢察官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積極證據不足等因素,判決邱、莊、阮3人無罪。

判決書中指出,警方從莊姓被告住處查獲鍋子1個、碗1個、動物屍體1具、項圈6條、牽繩1條、動物毛髮3包等物。根據鑑定結果,除了現場查獲並採證送驗的動物頭骨及腳殘骸,確實是犬隻之外,其餘動物毛髮則非全部都與犬隻相符,有部份對比後與野豬家豬有100%相似度,另外碗內血跡鑑識結果也是野豬或家豬的血液殘留,鍋內血跡則因屬爲混合型而無法檢出爲何種物種遺留

▲警方查獲遭割斷的犬隻項圈。(圖/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

法院認爲,這隻能判斷現場有犬隻死亡或毛髮脫落,但沒辦法證明是否爲邱姓叔姪領養來的犬隻所有,也難以認定是犬隻遭殺害後所留下,因此沒辦法以這些跡證來證明3位被告有宰殺行爲。此外,邱姓叔姪曾於苗栗縣苑港漁港附近防風林設置山豬吊」陷阱捕捉流浪犬,雖有事後遭苗栗縣政府行政裁罰紀錄,仍是一案歸一案,都沒辦法直接證明邱、莊、阮3人殺狗。 (即時接收毛毛軍團訊息!快加寵物雲Line)

▲邱姓叔姪曾設陷阱捕捉流浪狗。(圖/網友志工提供)

臉書粉絲專頁「動保法律互助」轉載此判決結果,許多愛狗人士都無法接受,紛紛留言痛批「恐龍法官」、「司法已死」;但其中也有部份網友理性看待,「判決書很長,看完的結論就是證據不足,也不夠直接」、「雖然這個判決令人無法接受,但依判決書的內容,問題出在沒有足夠證據,即便法官想定罪也無法。」、「幾分證據當然只能做幾分的判決啊!」(ETtoday寵物雲有IG了,快按追蹤)

根據《動物保護法》,若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依第30條處1.5萬元到7.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則依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被領養的狗狗都親人乖巧。(圖/傾聽,浪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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