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化工園區允建加氫站!河南焦作發佈加氫站審批辦法

8月30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政府印發《焦作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文件提出,市城管局負責編制全市加氫站佈局專項規劃。在符合加氫站佈局專項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利用現有加油(氣)站土地和設施,建設各類加氫合建站,開展油、氣、氫、電綜合供給服務。在覈心產業功能區、物流園區、公交場站等場地,企業可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公交場站建設用地等自有土地建設企業自用加氫站,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原文如下:

關於印發焦作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爲規範我市汽車加氫站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焦作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8月19日

焦作市汽車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焦作市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建設、經營和管理,預防車用氫能安全事故,促進車用氫能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作貢獻,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焦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焦作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含合建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加氫站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頒佈實施前,暫由市城管局負責加氫站行業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加氫站的規劃、立項、選址、審批、驗收、安全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市城管局負責編制全市加氫站佈局專項規劃。

新建、改(擴)建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加氫站佈局專項規劃,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在符合加氫站佈局專項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利用現有加油(氣)站土地和設施,建設各類加氫合建站,開展油、氣、氫、電綜合供給服務。

第六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七條 加氫站規劃、建設、管理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氫氣站設計規範》(GB5017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範》(GB/T34584)、《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範》(GB/T31139)、《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以及國家其他現行有關標準規定。合建站中加油(氣)站應同時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等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用於對外經營的加氫站,原則上應選址商業服務業用地。在符合本行政區域內加氫站佈局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在覈心產業功能區、物流園區、公交場站等場地,企業可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公交場站建設用地等自有土地建設企業自用加氫站,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審批流程

第九條 加氫站建設應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及以上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辦理。原則上實行同步並聯辦理或提前對接,不互爲前置、各司其職做好審批工作。

(一)立項審覈

由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按照佈局專項規劃實行備案管理,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按照專項規劃實行審批管理。

(二)用地審批

對於新建加氫站及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合建站,須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供地。

(三)規劃審批

加氫站立項並取得土地後,涉及工程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四)安全審查

建設單位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提交加氫站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市、縣燃氣主管部門依法對加氫站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審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向氣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覈。

(五)施工許可審批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已取得國土、規劃手續,且通過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加氫站配套房屋建築項目,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和施工許可。

(六)環評審批

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七)竣工驗收

加氫站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工程按現行並聯驗收相關規定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按照燃氣有關規定執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向氣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行政許可事項。

(八)相關證照

從事加氫站經營活動的,加氫站項目完工並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要求,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加氫設備計量檢定/校準證書》《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等證照。

第十條 加氫站經營企業,須向市、縣燃氣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加氫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具有自動採集、保存充裝記錄的信息化平臺,採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加氫操作前,須查驗《氣瓶使用登記證》,不得爲無《氣瓶使用登記證》、車用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車輛加氫。

加氫站經營企業不得向車用氫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氫。

第十二條 加氫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加氫站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主管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培訓,對加氫站經營企業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考覈評價,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檢查設備,按時完成所有設備的巡檢工作,制定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構建安全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市燃氣主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涉及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實施期間,如遇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調整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來源:國際能源網/氫能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