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更審…法官沒分案 一放4年半

時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榮賓七年前承審毒品案件,判決被二審撤銷發回更審,王收到卷宗資料未依分案程序妥速處理,反而擱置長達四年六個月,直到遷調前二天才批示案件分案、審理程序,被移送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並罰俸一個月。

二○一七年王榮賓在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期間,承審葉姓、梁姓及許姓被告毒品案件,其中樑男、許男當時是少年,合議庭誤以爲兩人未經少年法庭調查,檢方逕行起訴,判決公訴不受理,樑男提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隔年撤銷發回更審。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新竹地院將發回的卷宗資料交給書記官,書記官隔天將卷宗資料送交王榮賓覈示,但王擱置未依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拖至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才以審理單批示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案件達四年六月。

新竹地院召開自律委員會議,認爲王榮賓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規定,請求個案評鑑。王榮賓指出,他收到發回的卷宗資料後,因爲是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此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

王榮賓向法評會表示,他沒研擬過類似簽呈,雖有請書記官詢問刑事記錄科提供簽呈例稿參酌,仍不知如何研擬而擱置,因承辦案件數量增多,便將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上,忽略研擬本案簽呈。

現任嘉義地院的王榮賓指出,他確實遺漏本案,他有幾次開始研擬簽呈,因無法確認正確與否,又不好意思詢問,纔會延宕至調職前提出簽呈,確實是他自己的問題與責任。

法評會認爲,王榮賓無故延滯案件處理,使樑男涉犯刑事犯罪無法及時透過司法權行使,於合理時間內確認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也使案件因未分案無從管考,顯然置辦案程序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未善盡法官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義務與形象,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