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到陳年性騷吃案? 處罰期限僅有3年

近日爆發多起性騷擾及性騷擾申訴吃案。(報系資料照)

近日爆發多起性騷擾及性騷擾申訴吃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行政罰法規定,僱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可開罰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公佈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但裁處權只有3年,意謂性騷吃案超過3年就無法裁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無申訴期限限制,但規定僱主違反「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工受有損害,僱主應負賠償責任,賠償請求權時效則比照民法爲知悉後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有性騷擾行爲超過10年。

黃維琛提及,而該法課予僱主防治性騷擾義務,若發生也應有補救措施,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針對總統蔡英文提及訂定性騷擾樣態指引,黃維琛表示,目前已訂有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將進一步參考國際作法訂定「性騷擾樣態指引」,讓僱主瞭解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後如何更細緻的處理,也會提醒勞工申訴權利等。

至於修法方向及期程,黃維琛說,外界有提及是否要整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規定,將整體性的配合其他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