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草擬性騷案裁罰基準 「這些行爲」引人不適最高罰10萬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草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根據被害人遭騷擾的樣態,處1至10萬元罰鍰,草案送審通過,預計今年底前實施執行。(李京升攝)

MeToo風波不斷,針對性騷擾案件陳情增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草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根據被害人遭騷擾的樣態,處1至10萬元罰鍰,草案目前送縣務會議審查通過,預計今年底前實施執行。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長許淑華說,2006年性騷防治法上路以來,根據案件統計分析出27種類型,但以往是由公務機關依法直接加害人處罰,爲讓大衆能更清楚知道,哪些行爲會涉及性騷擾,因此依據言語、行爲、圖示等各種性騷擾樣態,草擬出更明確的裁罰基準。

根據社會處統計,去年共受理40件一般性騷擾案件,以觸碰胸、臀、下體隱私處等部位最多,共有12件,其次是肢體接觸有9件,第3多則是網際網路散播傳輸有8件;40件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雙方爲陌生人有30件,其次是朋友6件。

社會處保護服務科指出,縣府依據受害人數、騷擾期間、頻率以及被害人心理創傷程度等因素,草擬裁罰基準。其中,一般性騷擾案件中,以散佈傳閱、播放等方式傳送文字、影像、聲音等騷擾者,處1萬元至5萬元;以歧視、侮辱言詞性騷擾者,同樣1萬元至5萬元;以歧視、侮辱行爲性騷擾者,處2萬元至6萬元。

另外,涉及身體觸碰、觸摸性騷擾行爲,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爲者,處5萬元至10萬元,其他1萬元至6萬元,個案情節重大或特殊情節者,得酌量加重裁罰至10萬元。

社會處舉例,加害人搭訕,說出「要不要去開房間」等,讓被害人不舒服,即可裁罰3萬元;或是職場上,有同事刻意貼近觸摸、言語騷擾開黃腔,引起對方不適,裁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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