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瀆職收賄 中飽私囊:徐維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維嶽,曾因涉犯瀆職罪、濫權追訴罪的罪名遭到起訴與彈劾。

民國93年立委選舉期間,徐維嶽爲了辦案績效,找人誣陷雲林縣里長周世龍涉嫌賄選,並想借此賺取一千萬檢舉獎金。徐維嶽利用職務權,指揮刑警及調查員,搜索周世龍住家,雖然沒有發現賄選的相關證據,但卻利用這機會逼迫周世龍承認有以500元買票事實

徐維嶽起訴周世龍賄選並求刑2個月,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定讞;而周世龍不甘被迫承認賄選,就向承審法官檢舉徐維嶽誣陷,後來徐維嶽誣陷周世龍涉賄選案的行爲,被起訴「濫權追訴罪」。

此外,徐維嶽還曾藉偵辦案件,向當事人以讓他躲過起訴的理由來索取賄款。但民國89年徐維嶽在偵辦歐振雄案時,雖收了錢卻辦事不力,歐振雄就檢舉徐維嶽索賄,並提供徐維嶽退還賄款時的錄影帶證據,這起索賄案才爆發出來。

另一起瀆職收賄案發生在民國90年,徐維嶽搜索一名男子住家時,發現金錢豹熊鷹等保育類動物,因爲該男正處假釋中,爲了避免被撤銷假釋,就給了徐維嶽賄款新臺幣150萬元。

這兩個案子一審時遭雲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以及褫奪公權終身,成爲臺灣史上第一個被以瀆職罪在一審重處的檢察官。徐維嶽一案,最高法院維持臺南分院更一審見解,判刑20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

徐維嶽在民國94年5月曾偵辦職棒賭案,但他的偵辦起訴書遭到檢察長退回。雲林地檢署認爲簽賭案當時各項罪證不足,請另外兩名檢察官重新調查。雖然徐維嶽的起訴書,並未被地檢署接受,但其曾因爲偵辦簽賭案而聲名大噪,許多球員當時並未涉案,卻因此斷送了職業生涯

民國94年9月,徐維嶽被依瀆職罪起訴後,就遭法務部停職,他曾多次請求復職不成,之後又申請轉任律師也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100年5月12日時駁回。

徐維嶽身爲國家司法公權力代表,卻爲了辦案績效,誣陷周世龍賄選,嚴重打擊民衆對國家司法的信賴,也有損檢察官的尊嚴;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3條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爲使命。

徐維嶽罔顧無辜民衆權利,貪圖個人一己之私,陷他人於牢獄之災,視法律無物,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爲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徐維嶽一再利用辦案之便,向當事人索取賄款;對無辜民衆來說,進入訴訟程序就是一種處罰,徐維嶽卻以此逼當事人就範,其惡行重大,最終仍躲不過司法審判,有徐維嶽一案爲前車之鑑,檢察官應引以爲戒,不該讓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維嶽一再利用辦案之便,向當事人索取賄款,檢察官應引以爲戒。(影片轉載自youtube 法操FOLLAW/已獲法操FOLLAW授權,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