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原住民文化卻只能使用自制獵槍 原住民批乾脆用長茅、石頭

法官會議認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自制獵槍規範不足」,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林鬱平攝)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上山狩獵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王光祿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並暫停審理,另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也提起釋憲併入審理,大法官會議7日認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自制獵槍「規範不足」,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自制獵槍」限制在前膛槍等,沒有安全性保險測試,爲了符合原民打獵安全,主管機關應檢討改進。

其實,原住民一直質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管理辦法》爲何限制原住民僅得製造、持有「自制」獵槍,而不得持有向他人購買的獵槍,警方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未有準許原住民使用槍械,1997年11月24日增訂第20條准許原住民使用自制獵槍,其修法理由爲原住民所自制的獵槍,屬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的生活工具,且其結構性能殺傷力,均遠不及制式獵槍,爲恐原住民偶一不慎,即蹈法以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獵槍…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相加,實嫌過苛,所以增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警方認爲,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自制獵槍,理由除尊重及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之外,因原住民自制獵槍的性能低下,不若制式獵槍爲高,自制獵槍與制式槍支相較,認自制獵槍的殺傷力遠不及制式獵槍,對社會秩序的妨害有限,亦爲考量重點

但原住民抨擊,政府說要尊重、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文化,卻限制他們只能使用阿公級或安全性不足的自制獵槍,根本不合理,不如干脆規定他們只能使用長茅、石頭等石器時代的工具算了,時代進步,卻限制原住民僅能原地踏步,甚至得回覆到古代的生活方式,這算是尊重原住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