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協會爆不當繁殖…挨罰不服提訴訟!法官:牠是「寵物」非「經濟動物」

臺灣導盲犬協會遭檢舉不當繁殖犬隻被開罰3萬元。(圖/示意圖,和本新聞無關/《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徐愷昕臺北報導

社團法人臺灣導盲犬協會日前遭民衆檢舉不當繁殖犬隻,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3萬元,協會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庭上指出導盲犬爲「經濟動物」而非「寵物」。法官審理時認爲,導盲犬同時符合兩種性質同理當然也適用於寵物規範,判協會敗訴。仍可上訴。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接獲民衆檢舉稱,臺灣導盲犬協會對他們所管理部分犬隻,未給予適當醫療照顧,且有不當繁殖利用、未依法申報特定寵物繁殖的事情動保處爲此多次發函派員前往現場稽查,經確認,發現協會實際管領犬隻有146只,但僅提供68只犬隻資料,也未提交繁殖申報及管理說明,對此認定協會在規避稽查,開罰3萬元。

導盲犬協會不服遭罰,2016年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當時認爲動保處未先勸導就開罰,不符合程序原則,判協會勝訴免罰,動保處不服,再提上訴。

法庭上導盲犬協會主張,根據動保法,寵物是指「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但經濟動物是指「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認爲導盲犬具備引導服務的健全輔助功能免費提供特定殘疾人士使用,絕非寵物用途,對此認定導盲犬應算是「經濟動物」。協會再稱,當初動保員稽查時未先開書面勸導單,僅以口頭宣達相關法令,之後就直接裁罰,質疑動保處程序不合法

動保處回辯,根據學者臺大教授林明鏘著作,認爲導盲犬兼有「經濟動物」及「寵物」的雙重性質,應受保護程度較高的「寵物」規範較爲正確。

法官審酌,導盲犬伴隨視障者日常生活,應適用於「寵物規範」,因此若要繁殖、買賣、寄養皆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並且持有執照才能進行,另有關動保處未勸導就開單一事因動保法規定勸導一定要開單,口頭宣達也可以,故認定動保處開罰程序沒有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月31日更一審廢棄原判決,判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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