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兩岸婚仲騙婚臺胞 結婚容易離婚真難
▲大陸《婚姻法》並無「詐婚」的規定,遇到婚姻騙子也只有走離婚訴訟一途。(圖/視覺中國CFP)
居住在臺北市的小莊是家中獨子,也是鄰居口中的孝子,爲了侍奉多病的父親,到了40歲尚未婚配,雖然相親了多次,始終未覓得適合的另一半。2016年8月,其父病重,母親想讓小莊結婚沖喜,父親也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兒子感情定下來,經由鄰居介紹下,認識專門包辦兩岸婚姻仲介的阿蘇,以新臺幣40萬包辦婚姻。
同年11月4日偕同小莊及父母前往廣東省梅州市柏麗酒店相親(每次約15~20位待嫁大陸女子),莊母終於在隔日物色到了夏女,並敦促小莊爲了父親沖喜應儘速決定婚嫁。當晚兩人即同牀共眠,唯夏女以月事爲由,並未與小莊發生關係,接連三天均共眠而未有親密行爲。11月8日晚即宴請夏女親友,並另行給付聘禮及金飾共約新臺幣20萬,隔日男女雙方便至梅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之後,小莊欲申請夏女來臺團聚遭臺灣內政部以夏女多次涉臺婚姻爲由駁回申請,小莊始知被騙,糾紛遂起。
夏女是婚姻仲介的人頭新娘,刻意隠暪前三段婚姻記錄,是否構成「詐婚」、「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首先,大陸《婚姻法》並無「詐婚」的規定,除非莊、夏二人婚姻締結過程是遭相關人等設計詐財且不爲婚姻之登記,並經刑事追訴相關人等罪則,方可於刑事審判期間一併請求法院判決撤消婚姻。其次,大陸《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分別是:1.重婚;2.近親結婚;3.婚前有不應結婚疾病,婚後亦未治癒;4.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莊、夏二人均無上述情事。最後,只有因脅迫而結婚的一方可於結婚登記一年內請求撤銷,但莊、夏二人亦無遭脅迫而爲結婚,是故,該婚姻爲合法有效,這可急壞小莊了。
小莊心一橫:「那我就不管在大陸的婚姻了,隨便她了,我在臺灣想結婚再結婚!」那可不行。在大陸登記結婚並辦理公證書後,尚未至臺灣戶政事務所登記前,在臺灣僅視爲有婚姻行爲,而尚未曾需要承擔婚姻義務,因爲在大陸結婚屬於域外婚約,需符合婚約締結地法律規定。臺灣對陸配有約談機制,未通過約談者不得以「依親」名義進入臺灣地區;夏女因有多次涉臺婚姻紀錄,經2017年3月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不予許可來臺團聚」,故莊、夏二人之婚姻行爲於臺灣地區屬未登記卻已生約束效力。那麼小莊可以在臺灣或大陸再次結婚嗎?當然不可以!因爲小莊在大陸尚有婚姻關係,若在大陸再次結婚則觸犯大陸的「重婚罪」,依法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在臺灣再次結婚,亦違反臺灣「重婚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可是少數臺灣刑罰規定比大陸刑罰規定還嚴重的法條!
2017年2月,小莊的父親過世,沖喜的民間習俗理由已不復存在,小莊想要解除婚姻關係,該怎麼辦呢?既然都不構成「詐婚」、「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故僅剩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了。但夏女經常索要生活費,若協議離婚恐將獅子大開口索討贍養費。筆者當下決定爲其進行離婚訴訟,但是在大陸法院第一次起訴離婚通常不會判準離婚,必需待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方得再提起離婚訴訟(被告方則無此限制),經過律師與夏女聯絡說明小莊離婚意願後,夏女自知應無法再從小莊這取得財物,並且急於要再嫁臺灣人進行下一場騙局,遂自行起訴小莊離婚訴訟,意欲請求其支付若干贍養費及損害賠償。
小莊不願再見到夏女,不想出庭應訴(按大陸有關規定,人身關係的訴訟需由當事人親自出庭),經過律師與承審法官不斷溝通說明案情,最終承審法官同意我方的離婚請求,並且分毫不需支付贍養費或損害賠償,並且罕見的在當天宣判准予離婚、當天製作判決書、當天用印法院官印、當天交付給律師,創下大陸司法史上之多項迅速紀錄。
▼文章案例中的民事判決書,罕見的在當天宣判准予離婚、當天製作判決書、當天用印法院官印、當天交付給律師。(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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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