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違停挨罰900元 他不服提行政訴訟 各級法院見解大不同

臺中市王姓男子紅線違停挨罰900元提行政訴訟,因違規時間與舉發時間剛好位在民衆檢舉修正案上路前後,一審判王男勝訴,臺中高行院則判敗訴,王男不服提出再審,因未繳納訴訟費用,法官裁定駁回,喪失再審權利。(王煌忠攝)

臺中市1名王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違停紅線遭民衆檢舉,警方查證屬實後開罰900元,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已繳納罰款,一審法官認,警方舉發時間在民衆檢舉新制上路後,因此援用新制判決撤銷原處分,二審法官則以王男違停時間及檢舉時間均在新制前,判決敗訴,需繳納一審及上訴審1050元訴訟費用,王男提起再審,卻因未繳納訴訟費用,臺中高行院判王男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在2022年3月29日上午8點多,將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臺中市西屯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紅線),經民衆拍照後於4月3日向轄區第六分局提出檢舉,警方查證屬實,於5月2日製單逕行舉發,王男主張因車輛分電盤故障,僅停放紅線一下即發動駛離,卻遭民衆檢舉爲警開單,要求撤銷原處分並返還已繳納罰鍰900元。

一審法官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於2022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後,限縮民衆檢舉範疇,本件舉發機關於111年5月2日逕行舉發原告紅線違停行爲,非屬舉發新制的違規行爲類型,王男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返還已繳納罰鍰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中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法官經審查,王男違規時間及民中提供檢舉照片進行檢舉時間,均在處罰條例2022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前,原處分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裁處王男罰鍰900元,並無違誤,駁回王男一審之訴,一審訴訟費用300元及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均由王男負擔。

王男提起再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爲必須具備之程式,王男如未繳納,其所提再審之訴即非合法,裁定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