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車手分得1萬6千元涉詐欺 換來6年牢獄之災
▲邱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事後分得1萬6000元,遭法院重刑6年有期徒刑。(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臺中市邱姓男子,今年5月間加入綽號「小空」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先後向郭姓女子等4人佯稱電話費未繳等名義,詐騙393萬元,事後只分到1萬6000元,屏東地方法官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1萬6000元宣告沒收。被害人還可以提出民事求償官司,勢必讓他懊悔不已。
法官判決指出,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衆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爲人惡性,立法者乃參酌外國立法例,針對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考量此等行爲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增訂犯「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認爲,邱姓男子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犯行,僅擔任車手出面向被害人取款,但邱依「小空」指示前往取款,並在被害人住處以電話與「小空」以外該詐騙集團某成員聯繫,取得贓款後,再依「小空」以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贓款攜往臺南市等地點交付予該集團其他成員等,此種分工模式應足認訓人詐騙集團成員包含被告在內,確有3 人以上,已該當上述「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構成要件,判處重刑。
判決書說,今年5月11日,先由詐騙成員撥打室內電話給郭姓婦人佯稱其電話費用未繳,騙取帳號後,再以其帳號涉及不法,要凍結帳號,將帳號內存款全部提領出來,屆時會派檢察官前往收取,騙得60萬元。隨後再以類似手法,詐騙陳姓、洪姓、黃姓等3名婦人333萬元,被屏東縣警方查獲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