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史密斯飛船」又取消!欠投資款 負責人被判1年2月
▲4年前,史密斯飛船原預計來臺開唱,開演前5天臨時取消。(圖/資料照/翻攝自史密斯飛船粉絲專頁)
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的兒子許維城在4年前,籌辦邀請美國天團「史密斯飛船」來臺演出時,臨時取消,又爲了規避合作伙伴索討的110萬美金投資款脫產,一審被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許維城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根據辦決內容,2013年7月,擔任有象文化公司負責人的許維城,與金牌大風音樂公司合作,邀請「史密斯飛船」來臺,南北各舉辦一場演唱會。許維城與有象文化聯名簽發面額110萬美金本票做爲擔保,金牌大風收到後,按當時匯率,匯款共3300多萬元新臺幣,至有象公司帳戶。
沒想到,第一場演唱會在8月21日就要開演,就在開演前5天,「史密斯飛船」突然在其官網上宣佈「基於不可控制的因素,將無法演出。」金牌大風也要求許維城,必須同年9月24日將投資款歸還,但許維城逾期未還,因此向法院聲請對許維城的財產進行強制處分,聲請獲准。
不過當金牌大風要執行處分時,發現許維城早將名下雙北地區房產、土地等抵押給其他債權人,被認爲形同刻意脫產,提告損害債權。
許維城強調,因爲演唱會取消,不僅讓有象文化被索討投資款,大批民衆退票也造成公司出現財務危機,不得已,只好先以個人資產擔保債務。一審判決許維城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認爲,許維城是在金牌大風已獲得對他的強制處分權後,才匆忙將名下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又遲遲未與金牌大風和解,因此改依5個損害債權罪,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42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