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周邊租屋57%契約不合格 消保處揪3大違規:恐害租客多賠錢

▲消保處調查顯示,大學周邊租屋57%契約不合格。(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臺北報導

爲保障大專校院學生租屋權益,行政院消保處今年5至6月針對全國56所大專校院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進行查覈,今(13日)公佈結果。在1500項目中,共228項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爲15.2%,不合格內容則分佈在57份租賃契約中,相當57%不合格。其中44份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佔最大宗。

消保處爲了解大專校院周邊出租人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今年5到6月,會同內政部及各縣市地政局(處)在113年辦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查覈」,總計查覈全國56所大專校院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進行查覈。

消保處指出,上述住宅租賃契約,每份契約均查覈「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15項目,共查覈1500項次(100份×15項目),最後共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爲15.2%,不合格內容則分佈在57份租賃契約中。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部分,包括租賃標的住址、提供契約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違規項目。

消保處表示,各項違規情節較爲嚴重,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44份租賃契約。包括:(一)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二)審閱期不足3日(例如:「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爲同一日)。

二、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包括:(一)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二)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按日」計算違約金)。

三、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21份租賃契約。包括:(一)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二)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消保處指出,經過命令業者限期改正後,所有不合格契約均已改正完畢,但仍呼籲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

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若有租屋需求,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同時記得逐點核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若遇到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或消保官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