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嫖客變法律漏洞 大陸正式廢除「嫖宿幼女罪」
▲飽受爭議的「嫖宿幼女罪」被正式廢除。(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中國大陸29日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正案正式廢除刑法306條第2款規定中的「嫖宿幼女罪」,待修正案11月1日實施後,嫖宿未滿14歲少女之行爲,將以強姦罪中「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論處。
大陸1997年時爲打擊與未成年幼女性交易的嫖客,因而立法「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這樣的罰則雖比一般嫖妓重,卻不如最高可處死刑的強姦罪,使得一些威逼利誘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罪犯,可以利用「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換取較輕的刑罰。
譬如2009年貴州省習水縣爆發大規模組織賣淫案件,11名年輕女性被以打毒針、拍裸照等方式逼迫賣淫,其中3人未滿14歲,而買春的嫌犯則有10多人,包括5名在職公務員,輿論都認爲應以強姦罪論處死刑,但最後都只判嫖宿幼女罪,處7至14年徒刑,引發強烈反彈。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向陸媒指出,「嫖宿幼女案」在1997到1998年間投訴數量激增,其後涉案人數大幅度上升,特別是各地基層幹部、公務員、教師甚至法官涉案的情況增加,這一現象與刑法360條降低對幼女保護力度很難撇清關係。
在孫曉梅等人數年來持續推動廢除嫖幼罪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承認,刑法已有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我們經研究認爲,只有廢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經達成社會共識後,終於促成了「嫖宿幼女罪」的正式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