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轉型的“隱秘角落”:謀增“經營性收入”
本報記者 石健 北京報道
“對於下一個5年發展規劃,我們主要聚焦在如何增加經營性收入上,這也是平臺實現市場化轉型的關鍵。”近日,多地召開“十五五”規劃編制推進會,東部省份一家城投公司負責人向《中國經營報》記者透露。
所謂“經營性收入”,其概念與傳統城建類業務相對。城建類業務包括工程代建、城市更新、產業園區建設等,而經營性收入則包括城投拓展上市公司併購、金融板塊等業務。
隨着“發展中化債”思路明確,城投積極謀求業務轉型也成爲題中之義。經營性收入正從城投經營的“隱秘角落”走向城投轉型的關鍵環節。
面對如何增加經營性收入,多位城投行業人士看來,一方面要尋求市場化業務的拓展,但是也要避免“新瓶裝舊酒”,盲目注入資產;另一方面也要在傳統業務上下功夫,積極在傳統業務中尋求經營性收入的增量。
注入優質資產
“要在城市開發、城市運營、產業投資三大主責主業板塊謀劃項目,繼而增加經營性收入。”前不久,湖南一家城投公司在“十五五”項目謀劃工作專題調度會上提出上述發展目標。此外,安徽一家城投公司也在近期的“十五五”規劃編制討論中,將增加經營性收入作爲未來公司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
記者注意到,在多地召開的“十五五”規劃編制推進會上,不少城投公司提出增加經營性收入。在此之前,市場眼中的城投公司多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項目相聯繫,但是,隨着土地市場變化,城投行業呈現整體性行業轉型的趨勢,不少城投公司也在謀求通過拓展新業務、併購新公司等形式來實現平臺的“改頭換面”。
在方達諮詢研究院研究員看來,城投若想增加經營性收入,還是要遵循監管文件的要求來進行。“比如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金融支持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335指標’,即要求城投公司的非經營性資產(城建類資產)佔比≤30%、非經營性收入(城建類收入)佔比≤30%、財政補貼佔淨利潤比重≤50%。滿足該指標的企業可被認定爲產業類主體,獲得新增融資支持。面對這一硬性約束,城投公司需重點解決兩大核心問題,即城建類資產、城建類收入的認定。若想成爲產業類主體持續融資,怎麼快速形成70%以上的經營性資產,需要壯大經營性收入。”
在新鄉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鄉國資集團”)負責人看來,實現經營性收入首先要破局融資難的問題。“而破解融資難的問題,就是要重構資產結構,要將優質的資產分板塊注入產業中,比如城市運營、金融控股、數智科技等。同時,進行市場化運營,即搭建‘總部、板塊、經營單元’三級管控體系,二級公司管資產收益率,三級公司考覈經營性現金流。”
值得注意的是,新鄉國資集團通過與省內的國資公司合作,聯合成立了30億元的投資基金。新鄉國資集團負責人表示,產業基金不僅用來支持項目運營,更起到了通過基金招商的作用。我們一方面助力當地的公司上市,另一方面培育當地公司產業升級。隨着產業轉型,也實現了低成本的公司債融資,通過產業整合形成自我造血能力。
方達諮詢研究院研究員認爲,眼下國資改革關鍵在戰略重組和精準注資兩個環節。“精準做好這兩個環節,才能提升公司的經營性收入,繼而實現‘產業運營+資本收益’的現金流閉環。”
採訪中,不少城投行業人士也提出了平臺轉型的難題,比如要求城建類業務收入要低於30%,這也就意味着經營性收入要大於70%,這對於普遍依靠傳統業務運營的城投公司來說,是一個很難企及的數字。對此,方達諮詢研究院研究員對記者表示,實現產城平衡必須要做到“動態調控”。城投公司要打破“城建資產即包袱”的思維定式,通過上市公司並表實現報表重構,既保留城市戰略功能,又構建起符合監管導向的產融平衡模型。
拓寬市場化收入邊界
“我們最近在積極尋找外部的上市公司,希望能夠通過收購的形式並表,繼而提升公司整體的資產實力,並帶動區域內產業園的招商引資。”說起近一段時間的工作,東北一家城投公司負責人這樣對記者說。
在這位負責人看來,區域內有優質的上市公司或者待上市的企業是一件“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而通過“廣撒網”的形式尋找外部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我們也知道城投要實現‘城投類收入佔比≤30%’,首選路徑是做大經營性業務,切實擴大市場化收入規模。”
“但是,現實是城投的產業化轉型面臨較多客觀限制,比如優質經營性資產匱乏、適合收購的上市公司難覓等,同時從介入相關產業到實現盈利也需要過程,甚至這個過程還比較長,這決定了城投很難在短時間內真正做大市場化收入並突破借新還舊。”該負責人表示。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爲,城投公司除了進行市場化注入優質資產外,還需要重新審視“城投類收入佔比≤30%”的本質,也即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去拓寬市場化收入的邊界,方能尋找更容易走得通的破題之路。
在城投的傳統業務中,委託代建模式是其中之一。城投在從事相關項目的建設投資時,建設階段均有墊資情形,收入的金額均以建設開發成本加成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來確認,多由政府或地方國企按照工程進度進行結算。
“委託代建模式,收入確認很容易,但是回款一直是難題。長期掛在應收款,對城投造成嚴重的資金佔壓,進而削弱了其償債能力。考慮到上述工程代建的收入來源於政府且回款較慢,故被認定爲城投類業務。”上饒一家城投公司業務人員說到了代建業務的難點。
不過,隨着對業務的探索,該業務人員表示,相關監管文件提到“跨所在城市項目”不屬於其所劃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範疇。“實際上爲工程代建的市場化收入挖掘提供了思路,也即城投在具備相關專業資質、充足項目經驗和較強市場開拓能力的情況下,可將工程代建業務的範圍拓展至所轄區域之外,讓其他地方政府部門成爲自己的客戶,這種情況下收取的代建管理費將被認定爲市場化收入。”
前不久,上饒一家城投公司與當地政府簽訂《委託代建協議》,承擔區域外的項目建設,建設資金來源爲自有資金和財政撥付,收入確認方式是經開區管委會按照工程進度結算,結算款的金額由開發成本加成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費用而得出,城投據此確認收入。
河北省城市建設投融資協會專家庫專家李志堅認爲,除了委託代建模式,園區開發運營也可以尋找經營性收入。“城投公司應圍繞特定產業引進企業,形成運營特色,提供有償服務,並可對園區內高成長性企業進行財務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同時,城市更新也能找尋經營性收入。城投公司應參與政企合作的城市更新項目,通過城市更新基金的設立運作,增厚市場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