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孩遭駕駛撞死求償21萬 「沒上狗鏈不應在馬路」遭駁回

新竹地院法官則認爲狗主人沒有爲犬隻上狗煉,且未善加看管,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道路上,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認定林男無過失,駁回彭婦之訴。(圖爲示意圖,與新聞事件關/資料照)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林姓男子開車不慎輾斃彭姓婦人馬爾濟斯犬愛犬,事後彭婦向新竹地院民事庭提訴,要求林男賠償21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則認爲狗主人沒有爲犬隻上狗煉,且未善加看管,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道路上,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認定林男無過失,駁回彭婦之訴。

狗主人彭女指控,2018年4月22日上午8點多,愛犬走在新竹市公園路附近,遭到林姓駕駛人未及時注意而將牠輾死,並求償毛還的急救醫療費用1萬元、喪葬費用1萬9930元、市場上同型犬售價3萬元,又飼養多年頓失愛犬,受有莫大精神上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提告請求林男給付20萬9930元。

林男則認爲自己並無肇責,他表示,自己當時纔剛起步,車速根本不快,也無違規或不當駕駛,是彭婦的犬隻當時並未繫上牽繩

法官指出,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行爲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定明文。又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也有明文。

法官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當庭勘驗,認定未經飼主監控家犬,駕駛人本無防止其遭車碰撞的注意義務。而彭女身爲飼主,本應對犬隻加以看管或以狗煉牽引,不得任由犬隻在道路上奔走妨害交通,卻因未遵守規定,任由媳婦黃女帶犬隻外出,未系狗煉也未限制其狗行動範圍,任其衝出橫越馬路,而駕駛人根本無法事先預知或注意,所以即使當犬隻突然出現,也沒辦法反應全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