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譽/未簽約完工後拿的到錢嗎?提出證據是關鍵

▲對於房屋裝修工程,並未特別約定必須簽訂正式合約時,縱使雙方口頭約定或以通訊軟體討論工作範圍報酬,只要達成協議,承攬契約法律上便已成立。(圖/視覺中國

根據之前新聞報導,有多位工班聯合指出,承接某設計公司之工程,已順利完工卻沒有收到尾款,由於未持有正式簽約紀錄,是採單方面報價或是通訊軟體承接工作,受害工班應如何爲自己爭取應收的尾款呢?

民法》上的契約關係按其性質,可分爲「諾成契約」與「要式契約」。所謂「諾成契約」係指不論當事人間的約定,是基於口頭協議、傳真往來,或甚至以通訊軟體等方式,只要彼此對於工作範圍及承攬報酬的意思表示達於一致,契約均爲成立。

至於是否簽有書面契約,只是在雙方有爭議時便於提出作爲證據之用。另外,「要式契約」則指當事人間除了意思表示達於一致外,還必須完成特定的方式,契約纔算成立或生效,譬如人事保證契約應有書面(《民法》第756-1條第2項),或結婚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民法》第982條)等等。

再者,契約關係性質究竟屬於「諾成契約」或「要式契約」?其判斷方式由《民法》73條規定:「法律行爲,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同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可知,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是當事人間並無特別約定時,都是屬於「諾成契約」。

倘若工班與設計師公司間,對於房屋裝修工程未特別約定必須簽訂正式合約時,縱使雙方系以口頭約定或以通訊軟體討論工作範圍與報酬,只要達成協議,承攬契約在法律上便已成立。因此,設計公司對於工班完成的工作負有給付承攬報酬的義務。若設計公司遲遲未付尾款,即屬債務不履行,工班可蒐集證據向民事法院提起給付報酬訴訟。縱使工班無法提出書面合約作爲證據,亦可以雙方間的通訊軟體往來紀錄,或已完工證明作爲證據,供法院審酌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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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