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商在臺出售碳權獲利 課稅方式出爐

財政部今(4)日發佈解釋令,外商在臺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碳權,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營所稅。若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是直接由碳交所在交易價款中扣稅,並代爲申報。

臺灣碳交所今年8月成立,目前正規劃協助企業代購境外碳權。針對外商在臺出售國外碳權取得收入該如何課稅,財政部今日發佈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外商透過臺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之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表示,若外商可提出帳簿、文據等,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覈實計算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證明,可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臺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若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由臺灣碳交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若交易所得100元,淨利率10%、扣繳率20%計算,應課稅2元,碳交所會從交易價款中扣除。

此外,外商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臺灣碳交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覈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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