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課稅 財政部:將比照新加坡模式

相關研究報告也認爲,臺灣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足以處理網紅課稅問題,無須修法,並建議可參照新加坡做法,訂定網紅課稅問答後公告周知。

財政部強調,目前正參考研究建議及考量稽徵實務,就網紅各種獲利模式所涉所得類別、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成本費用核認等面向研議訂定相關課稅規範,初步擬定有八大態樣,未來將於發佈後加強宣導,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循。

此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名稱,以讓消費者交易安心有保障。

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與民衆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交易行爲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例如營業人透過蝦皮、露天等網路銷售平臺、自行架設網站或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運用Facebook、Instagram或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等,宣傳商品並完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爲。

臺北國稅局表示,這類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頁面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供辨識。但個人以營利爲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至於國外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國內買受人,且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爲買受人者,則屬於進口貨物,其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也可依法免辦稅籍登記,且無揭露稅籍資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