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利用職權查前任42筆個資 法院判決曝光
彰化縣1名劉姓警員,利用職權查詢前女友婚姻狀況及其親友個資共計42筆,遭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劉員不服又遭記1大過懲處,提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予以駁回。(王煌忠攝)
彰化縣1名劉姓警員,爲了挽回前女友(甲女),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她婚姻狀況及其親友個資,共計42筆,遭分局查獲移送法辦,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另分局依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1大過處分,劉員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主張受甲女煽惑查詢而遭陷害,法官不採信予以駁回。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劉姓警員從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間,爲挽回甲女感情,假借職務上機會,使用公務電腦或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在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警勤區訪查」等不實事由,查詢甲女與其胞姊、姐夫個人資料,總共42筆。
法官考量劉員坦承犯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和解金,且需負擔家庭經濟,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另外彰化縣警局以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劉員記1大過懲處,劉員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轉而提起行政訴訟。
劉員主張,甲女爭吵中煽惑他去查其是否已婚,再抓住把柄事後檢舉陷害,犯罪情節並非重大,爲因感情糾紛查詢婚姻狀態,也未泄漏盜賣個資生損害公衆他人,加重處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應記小過爲恰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劉員身爲警職人員,依其職務歷練及個人智識能力,對於禁止非因公務查詢應有認識,竟爲追求並挽回與甲女感情,屢次違反規定,彰化縣警局審酌劉員違失情節嚴重,核予記1大過懲處,於法並無違誤,尚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劉員所訴核無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