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換屋族注意!出售房地所得 新舊制差異大

換屋族注意,在出售房屋時,所得申報舊制差異大。(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自2016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以來,不動產取得時點將影響出售房地利得計算及申報方式。其中夫妻在2016年夫妻互贈房地之後再出售,在計算所得時,原系實際出售收入減除受贈時成本計算不動產交易所得。

但由於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夫妻互贈房地於出售後,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遇到成本認定的問題,因此財政部在2017年放寬規定,出售時是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爲取得日,並依其原始取得原因(例如出價取得、繼承或受贈)來計算成本。換句話說,如果先生是先向第三人購買房地後贈與給妻子再出售,可依照先生原始買入成本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因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如爲繼承,且其繼承取得日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而被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時點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時,個人出售該房屋、土地時,原應按舊制課稅,土地僅課徵增值稅,不課徵所得稅;僅須對「房屋」的部分課徵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如果被繼承人是在2016年後取得,繼承人也在短時間內出售房屋,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

不過,如果該房地有符合自住優惠規定,例如持有超過六年以上,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新制因有400萬元免稅額,較舊制有利,此時可選擇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計算所得。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信賢協理提醒,如選擇新制計算房地所得,要在房屋交易後30天內申報,而非於來年5月所得稅申報時才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