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緬甸勞工法簡介

緬甸目前勞工權益相關之規範尚未統整於一法令,而系規範於不同法令中,如:1991年海外就業法、1951年工廠法、1923年工傷賠償法、1951年油田法、2012年社會保障法及實施細則、2013年最低薪資法、2014年修改之請假法、以及商店企業法等。茲就緬甸現行勞工相關法令之規範,簡述工作年齡、工作時間、假期、勞工福利項目

緬甸於茶店餐館廢物收集場,食品加工業輕工業農業等雖普遍有童工現象,惟依2016年商店與企業法(Shops and Establishments Act,2016)規範,14歲至16歲間人員,需由醫生開立可工作之證明,且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16歲至18歲間人員需依醫生的建議在安全場所工作,且經適當培訓。18歲以下人員均不可在具危險性場所或從事危險性工作。

工作時間則依不同產業有所差異。工廠員工礦工石油天然氣員工,每週工作時數爲44小時,每日工作8小時,若因生產需求,則每週不可超過48小時。員工連續工作4小時,需休息至少30分鐘。

私營企業、商店與辦公室之員工,每週工作時數爲48小時,每日工作8小時。經員工同意可依法加班,一週內加班時間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16小時。每年約有26天國定假日,員工每年可享有6天事假,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除特殊事件(例如婚禮葬禮)外,事假不得連休超過3天。

另員工連續服務滿六個月後,每年度能享有30天有薪病假,病假需由醫生出具證明。員工連續服務滿12個月後,每年享有10天年假。年假可以結轉至3年。若員工在連續工作的前12個月之前辭職,雖沒有享有休假,但仍應按服務期間比例計算未休假薪資予員工。員工享有14周帶薪產假(分娩前6周及分娩後8周),男性員工享有15天育嬰假。

勞工最低薪資目前規範系每日3,600緬元,緬甸勞工局於2018年1月2日提議提高至每日4,800緬元。另依2012年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2012)之規定,提撥員工薪資5%之社會保險基金,由員工負擔2%及僱主負擔3%。資遣費勞工部於2015年7月3日所公佈84/2015公告規定之計算方式,任職未滿6個月無需支付資遣費,任職滿6個月以上者,按服務年資支付0.5個月至13個月薪資。

緬甸自2011年開放以來,因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及勞動力,吸引國際企業的關注,且緬甸政府極欲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積極引進外國投資者,以增進其國內投資及就業機會,促使緬甸政府將長年未修改且不符現行需求之法令作全面性修改,例如:在2017年修改及公佈緬甸投資法公司法等重要法令,因而緬甸政府爲保障員工權利及維護勞資合協,刻正積極整合勞工相關法令之規範。進入緬甸投資者應注意新法令之規範,以避免依循舊規,進而保障投資。(KPMG海外業務發展中心緬甸事務主持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