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後出納獲刑近4年半:用公司資金賭博,370餘萬無力歸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發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貴州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95後出納徐某瑾將公司619餘萬元資金轉至個人和他人賬戶後進行網絡賭博,至案發時無力歸還資金達370餘萬元。
徐某瑾因犯職務侵佔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366.71餘萬元。
貴州省印江縣法院的這份判決書介紹,徐某瑾,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於印江縣,苗族,大學本科,出納。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24年3月27日主動到印江縣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印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3日被印江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4年4月17日被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瑾經招聘於2018年7月9日入職貴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出納,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18日其利用保管、使用中國建設銀行對公賬戶制單、複覈兩個網銀U盾的便利,將該公司人民幣6196394.44元資金,先後轉至其本人以及代某君、葉某、張某婷賬戶後進行網絡賭博。爲長期隱瞞真相,其虛增利息支出、製作虛假對賬憑證並陸續歸還2489231.47元,至案發時無力歸還資金達3707162.97元。案發後,被告人徐某瑾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親屬代其償還某某公司40000元。
印江縣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該院認爲,被告人徐某瑾構成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瑾職務侵佔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案發後,被告人徐某瑾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又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瑾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瑾向被害單位退賠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瑾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徐某瑾具有上述相關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對於辯護人所提本案的被害單位存在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印江縣法院表示,經查,本案的被害單位在財物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並不是被告人徐某瑾犯罪的理由和依據,於法無據,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