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出售公司股權行賄2000餘萬,非法獲利1.07億,夫妻二人均被判刑11年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譚某雲、吳某蓮行賄案”值得關注。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夫婦在其實際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就投資參股、提高收購價格等事項,請託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及下屬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長程某某(均另案處理)幫忙。

廖某、程某某接受請託,利用各自職權最終促成某溪公司以2.3億元的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東全部權益。爲感謝廖某和程某某的幫助,譚某雲、吳某蓮共同給予廖某2002萬元、程某某2萬元,其中給予廖某的2000萬元由吳某蓮代爲保管。譚某雲另外單獨給予程某某2萬元。

2018年上半年,譚某雲、吳某蓮與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廖某以吳某蓮代爲保管的2000萬元認繳出資,並由廖某指定的親戚代持股份。經鑑定,譚某雲、吳某蓮在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非法獲利1.07億餘元。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犯行賄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醴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構成行賄罪。譚某雲、吳某蓮在共同行賄犯罪中均積極主動,地位作用相當,故以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譚某雲、吳某蓮的犯罪所得1.07億餘元。

一審宣判後,譚某雲、吳某蓮提出上訴。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最高檢認爲,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國家工作人員,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鉅額行賄是行賄人“圍獵”國家工作人員的慣用手段,是依法懲處行賄犯罪的重點。本案中,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行賄2000餘萬元,並以代爲保管、認繳股權等方式掩蓋罪行,最終促成某溪公司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權。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1.07億餘元,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嚴懲鉅額行賄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 何先鋒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