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捷運工人集體罹潛水夫病提告求償 法院判決出爐

臺北市捷運工程新店線20多年前的壓氣工程造成集體罹患潛水夫症,8名捷運工人提告求償並要求臺北捷運局連帶賠償(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捷運工程新店線20多年前的壓氣工程造成集體罹患潛水夫症,8名捷運工人提告求償並要求臺北捷運局連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廠商新亞公司須各賠償8名工人35萬元,至於臺北捷運局當年是行政機關非事業單位,免連帶賠償。可上訴

陳姓男子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聯合承攬臺北捷運局發包之臺北捷運新店線CH221標工程,青木公司將其中之隧道挖掘工程轉包給竹和公司、勗橋公司,他們分別受僱於竹和公司或勗橋公司。

陳男主張,該工程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導致他們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而罹患職業病、潛水夫病,且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爲職業病。

他們表示,聯合承攬商先與張姓男子在1997年1月29日達成協議,同意並已支付張70萬元賠償金,隔年與陳等8人協調結果,若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爲職業病,聯合承攬商同意比照與張男的協議結論給付70萬元,請求新亞公司及臺北捷運局連帶賠償。

高院認爲,當年調結果是以陳男等8人取得鑑定爲職業病,作爲聯合承攬商給付70萬元的條件,他們都已被認定罹患潛水減壓病,當然擁有依協議所約定之請求權,判決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聯合承攬商)依協議共同給付陳等8人各70萬元,且平均負擔各35萬元。

陳男等8人請求新亞公司各給付35萬元,高院認定爲有理由,但臺北捷運局在協議成立時是行政機關,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也非勞基法規定所指事業單位,況且陳等8人是約定請求新亞公司給付,臺北捷運局免負連帶給付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