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灘島「一條線」比基尼妹 告名醫及媒體求償判決出爐
比基尼泳裝(非本案當事人,示意圖,達志影像)
林姓女子2019年穿着「一條線」比基尼,在菲律賓長灘島遊走,因此遭菲國警方罰錢,臺灣婦產科名醫鄭丞傑在臉書上評論此事,且電視臺也有相關報導,林女對鄭及電視臺記者等提告各求償6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這些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決駁回林的訴訟請求確定。
當時20多歲的林女與男友在長灘島玩「大冒險」,穿的比基尼幾乎只有一條繩子,勉強遮住3點,當地人發現後,覺得林女「穿着太淫穢」,偷拍傳上網後引發軒然大波,林女因此被菲警關注並挨罰,菲國媒體報導後,引起臺灣社會關注。
但林女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東森電視臺及郭姓記者就事件刊登之報導內容,設置超連結,供人得以點擊觀看影片,且不實記載當地馬來鎮警察局長之陳述,而違反個資法規定,不法侵害她的隱私權及名譽權。
林說,鄭在網路臉書以個人帳號發佈公開貼文,並附上她與男友在菲律賓長灘島之照片,以歧視、侮辱之言行,對其爲性騷擾,林女請求法院判決鄭及電視臺等各賠償她60萬元及刊登道歉啓事,但遭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林不服提上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東森電視臺記者報導前,已綜合國內外媒體報導內容,始引述馬來鎮警察局長之陳述,業盡合理查證之責,並未不法侵害林女之名譽。
此外,高院指出,鄭男本於其婦產科醫師之經驗,以戲謔之方式,就事件表達吾人應適應時代之變化,爲個人言論及意見之表達,並非對林女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爲,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高院認爲,鄭的言論沒有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允許之法秩序範圍,鄭的貼文,並非對於林女性騷擾之言行,也未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判決免賠也不須刊登道歉啓事,林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