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捷運工人罹潛水夫症 各獲賠50萬

臺北市捷運工程新店線20多年前的壓氣工程造成集體罹患潛水夫症,8名捷運工人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調解成功,新亞公司賠償8人各50萬元,官司落幕。(本報資料照片)

已通車20多年的臺北市捷運新店線,當年興建過程中的「壓氣工程」造成施工工人集體罹患潛水夫症,案經8名捷運工人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廠商新亞公司須賠償每人35萬元,案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調解成功,新亞公司加碼賠償8人各50萬元,讓官司不再纏訟順利落幕。

陳男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聯合承攬臺北捷運局發包的臺北捷運新店線CH221標工程,該工程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導致他們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而罹患職業病、潛水夫病,且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是職業病。

8人表示,聯合承攬商先與張姓男子在1997年1月29日達成協議,同意並已支付張70萬賠償金,隔年與8人協調結果,如果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爲職業病,聯合承攬商同意比照與張男的協議結論給付賠償,新亞公司須賠償各35萬元。

高院審理後認爲,陳男等8人已被認定罹患潛水減壓病,當然擁有依協議所約定的請求權,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聯合承攬商)要依協議共同給付陳等8人各70萬元,且兩公司平均負擔各35萬,但本案陳男等8人只請求新亞公司各給付35萬元,不包括青木公司,因此判決新亞公司須各賠償8名工人35萬元。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採用近年成功的調解制度協商,讓雙方進行調解,經退休庭長王聰明、特優調解委員調解後,8人主張每人70萬元的賠償及律師費、裁判費,但新亞只願意賠償20萬元到25萬元,後來雙方成立調解,新亞同意每人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