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開沙灘車!攬客2688次、破壞木柵欄 法院判業者無罪

▲墾丁國家公園經營沙灘車,法院判無罪 。(圖/資料照)

記者劉人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恆春鎮水蛙窟社區理事長林姓男子,與兒子、尤姓、龔姓居民,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經營沙灘車招攬遊客行駛水蛙窟草原、龍磐公園,並夜賞梅花鹿、觀星,次數至少有2688次,還涉嫌破壞木柵圍欄,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起訴,屏東地方法院認爲檢方的證據不足,判4人無罪。

根據判決,林男等4人經營沙灘車,在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內駕駛沙灘車,行駛水蛙窟草原上,明知特別景觀區經營沙灘車開墾土地之使用,並非許可事項,應予禁止,擅自在龍磐公園及水蛙窟草原,招攬遊客夜賞梅花鹿、觀星,以每部沙灘車載客1至2人,每車收400元至1600元不等夜遊費用。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人員於2020年8月13日現勘時查覺,土地因長時間行駛壓輾過後地面植被遭破壞失去保護,深溝受雨水、表面受強風影響,產生沖蝕情形。龍磐草原地表本爲長年風吹砂所堆積地層,因地表植被遭輾壓死亡後缺乏保護,水蝕與風蝕加劇造成祼露惡化,起伏地形處不斷遭輾壓破壞後,除造成表層土壤沖蝕外,更使地底層石灰岩露出。

▲恆春墾丁水蛙窟大草原,被飆成「黃土拉鍊」。(資料照/記者陳昆福翻攝)

檢方指出,4人長期違法從事經營沙灘車活動行爲,屢經勸導取締仍不停止,2021年2月13日起至同年9月3日止,拍到4人駕駛沙灘車多達2688次。

法院認爲, 4人行爲並非屬於國家公園法第25條所列事項,僅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爲),而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僅受行政罰之制裁。

法院指出,依卷內證據,僅能認定林男等4人有遭查獲共8次違規行爲,但不論依個別或加總之次數,尚不足以證明已達到「情節重大致生嚴重損害」程度。8次中林男3次、林男兒子3次、龔1次、尤1次,單純以此次數,難認已達情節重大情形,且因案發地點裸露主要爲長時間多次遊客駕駛沙灘車進入造成,不能以此次數證明致生嚴重損害,至於其餘次數部分林男等4人均否認。至於檢方認爲林男等4人有毀壞木柵圍欄行爲,法院表示無直接證據可證明是林男等4人所破壞,林男雖在2018年,於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案發地點修繕損壞木柵圍欄時,在場表示「你們做一做,我們晚上還是會把門打開找人進去觀星」等,但距離起訴木柵圍欄遭破壞時間2020年8月13日前某時相隔甚久,難認與本案有所關連。綜合上訴原因,判4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