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時就離婚 形同陌路有違人父之責!孩子求免養剛好而已

2歲時父母就離婚,不滿形同陌路,還有違人父之責,孩子請求免養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指控,他出生後父親未曾給過家用,也沒扶養過他,還多次毆打母親,在他2歲時父母離婚,由母親擔任親權人。後來母親改嫁,他就由繼父辦理收養並改姓,之後母親再度離婚,他才改回原姓並終止收養,但父親從未來看過他,雙方早已形同陌路,因此依法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確實已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阿國的孩子身爲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表示,他與孩子的母親離婚後,只有交付現金3000元及黃金戒指、手環等物,另外在孩子讀國中期間,有給過孩子2、3次2千元。阿國前妻證稱,印象中離婚後跟阿國僅見面過1次,當時是看到阿國騎車停在騎樓,但是他們並沒有對話。

阿國的前妻指出,阿國確實從未支付扶養費,都是由她的再婚配偶扶養照顧,不夠的部分就她孃家哥哥支援,當初離婚時,她獨自人帶着3名年幼子女,最大的3歲、最小的幾個月大,搬回孃家居住,阿國對他們母子4人完全不聞不問。

法官審酌,阿國離婚時由孩子母親任親權人,但阿國仍有扶養義務,卻僅在離婚時,交付少量現金給孩子母親,縱使孩子曾被繼父收養,但終止收養關係後,孩子尚未成年,阿國應負扶養義務,卻有違人父之責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的孩子請免除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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