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時猶如單親家庭 失智男不配爲人父!2孩求免養結果曝
年幼時猶如單親家庭,失智男不配爲人父,2孩求免養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孩子指控,自出生到成年,均未受到父親扶養,所有生活開銷,均賴母親及祖父母,父親則遊手好閒毫無收入,鮮少在家或至大陸,根本不理他們,年幼時猶如單親家庭,因近日收到社會局通知,才知父親失智需照顧,不滿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因而訴請免除他們的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2個孩子指稱,自他們年幼至今,與父親未有任何互動,親子關係早就名存實亡,日前接獲社會局來函,請他們出面討論父親生活照顧事宜,這才知道父親近況,因爲已經失智需要人照顧。
阿國辯稱,他至少有共同居住孩子分別15歲、13歲,該段期間會陪孩子們玩,外出吃小吃也會出錢。而且大的孩子約28時,與他仍然有聯絡,而他與前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由他負責,並有共同居住。若他未扶養,孩子與母親同住時,爲何不提出聲請改定監護?難以藉此責難他未盡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因失智症認知狀況不佳,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但詢問問題均答非所問,需要有人照顧,也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目前爲社會局服務之個案,堪信已無謀生能力,確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
阿國前妻到庭證述,阿國婚後第3天就沒回家,後來小孩陸續出生,她就在家裡帶小孩,做一點代工,另外也有去上半天班,阿國沒給他任何費用養小孩,當時的經濟來源就是她自己上班,水電開銷之類的由公公協助。
但是阿國並沒有給她公公錢,平常吃飯錢都是公公出的,學校學費她會交給公公,小孩如果有缺零用錢也會跟她說,她與阿國大概1990年時離婚,之後雖然沒有和小孩同住,但小孩費用都是她支付,公公也有付一點。
後來小孩上國高中時,費用比較高,公公打跟她說他負擔不了,問她要不要小孩,孩子當時分別是國一跟國三,她當時雖已再婚了,但還是說要,所以小孩就搬來跟她住,但阿國仍沒給費用,也沒電話關心問候,小孩生病也沒在管。
法官審酌,阿國在2個孩子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之責,且對他們的生活漠不關心,未給予應有之關懷、庝愛,成長階段所需之照顧及生活費用,均孩子的母親及祖父母承擔,阿國所爲實有違爲人父應盡之義務。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孩子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