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長江流域出現非法捕撈水產品產供銷犯罪利益聯合體
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記者劉碩)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統計情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中出現產供銷犯罪利益聯合體。
據最高檢通報,一些犯罪分子在長江流域捕撈水產品後,將漁獲物販賣到市場、餐館,形成“捕撈-收購-運輸-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利益鏈條。
在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等1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吳某某等10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爲牟取非法利益,分別在禁漁期或在洞庭湖新牆河水域等禁漁區,多次採取電擊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獲利人民幣13萬餘元。
被告人吳某某等人明知張某某等人的漁獲物系其在禁漁期或禁漁區內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仍予以收購後加價販賣給被告人蔣某等人。蔣某等人收購後運輸至重慶販賣。對此,檢察機關實施全鏈條打擊,堅決斬斷非法捕撈地下產業鏈,推動形成“水上不捕、市場不賣、餐館不做、羣衆不吃”的良好氛圍。
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1285人,同比上升2倍。其中,長江流域14個省(市)檢察機關起訴935人,佔總人數的72.76%,同比上升3.5倍。
在司法辦案中,檢察機關堅持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既注重該嚴則嚴,依法懲治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發揮震懾作用;又注重當寬則寬,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不批捕、不起訴,同時通過舉行公開聽證、公開宣告等形式,以實際行動服務保障長江“十年禁漁”。
同時,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使用“電、毒、炸”手段或“絕戶網”等對漁業資源危害較大的非法捕撈行爲,以及具有組織性、集團化和黑惡勢力性質的非法捕撈行爲。檢察機關還針對辦案發現的製造、出售禁用漁具的廠商和平臺,銷售野生水產品餐飲場所的主管行業部門存在的管理漏洞等依法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促進源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