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前應多注意合約 以免租車被當「盤子」敲

▲出租車所衍生的罰單應由承租人負責,除非承租人能舉證當時車輛爲他人使用,便可轉讓罰單。(圖/記者中嶽翻攝)

記者邱中嶽/臺北報導

許多民衆都會租車出遊,但是往往會因爲合約、罰單以及車損等事引發與車行糾紛,甚至會鬧上法庭,有律師建議在租車簽約時,應先了解該公司是否合法,且提供的是否爲租賃車,甚至包括保險車況等做檢查

律師吳恆輝表示,民衆在租車時應該要了解該租車公司是否合法,另外提供的車輛是否爲租賃車或私人車,另外對於契約內容,應瞭解車輛本身有加保何種保險,另外在交車時,應該注意車子外觀是否有損傷,最好是能夠錄影存證。

▲承租車子應注意合約內容,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圖/記者邱中嶽翻攝)

吳律師指出,承租人租車後,如果要將車輛轉交其他人使用,應該對使用人有第三者駕駛能力資格有所瞭解,唯有這樣如果第三人駕駛時發生違規事項,例如罰款甚至將車輛拿去從事不法等行爲,承租人才可能免除罰單或刑事責任。

因爲如果是逕行舉發、停車費所衍生出的罰款、費用,勢必以車牌向車行追討,但如果車行當初有明訂契約規定,「承租人」或「使用人」承擔罰則,抑或者由承租人證明罰單系因其他使用者所造成,就可以將罰單轉讓到該使用者名下

消保官王治宇則提醒,民衆在租車行承租車輛簽約時,應該注意合約內容所明定的事項,以免「魔鬼藏在細節裡」,而租賃公司在訂定契約時,也要符合交通部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才能平衡保障雙方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