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生理需求旺盛、出軌是逢場作戲」 法官判他賠妻20萬元
林姓男子曾向妻子承認「不忠」,妻子求償50萬元。林男在法庭爭辯不忠的定義,法官查出他曾對友人提及生理需求旺盛,出軌是逢場作戲,不帶感情等話,認定他未盡夫妻忠誠義務,應賠償妻子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女指她的丈夫經常性外遇,與黃姓女子相約出遊、約會、視訊通話,逾越普通朋友界線及正常社交分際,破壞她的婚姻生活安全及幸福,侵害她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使精神大受打擊,承受有非財產損害,訴請兩人連帶賠償50萬元。
林男辯稱,林女提出的通聯紀錄,不能證明他逾越婚姻而與他人有甜言蜜語內容,且林女出具的照片都非正面拍攝,不能認定是他。至於他向友人表示不忠於婚姻,「不忠」的定義應由當事人解釋,不得推論他有侵害妻子的配偶權,聲明駁回告訴。
黃女抗辯,與林男是朋友關係,沒有破壞林男婚姻行爲。她與林男通話內容僅請教生活事務,無男女之情而通話。林女提出的照片、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都無法證明當事人是她,更無從證明她與林男有親密行爲或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事實等,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查出,林男傳訊息給友人表示,「我的生理需求旺盛,所以你們認知的出軌,我原本是逢場作戲,不帶感情」等語,傳給妻子的訊息也有表示,「我不忠於我們的婚姻是事實,你無法滿足我本性的需求也是事實」等話。
林男辯稱自述「不忠」應由他定義,且無法證明侵害妻子配偶權。法官檢視LINE對話紀錄前後全文,認定林男確實自承生理需求旺盛而有不忠於婚姻事實,辯詞不可採信,認定他未盡夫妻間應互守誠實及互負忠誠之義務,妻子求償有據。
黃女被告部分,法官指林女雖提出手機通聯紀錄、林男與暱稱「黃vy」者通話來電紀錄和蒐證照片,但無法證明與黃女通話內容是否逾越一般社交行爲,且黃女否認是「黃vy」,照片又都非正面拍攝,無法確認是黃女,林女未能舉證證實其說,駁回求償告訴。
法官指出,林男與妻子結婚30多年,仍與他人有社會通念難容忍的男女往來行爲,破壞婚姻生活和諧圓滿及幸福,造成妻子精神受相當痛苦。審酌林蒙侵權行爲態樣、違法程度、事後態度及雙方財產等情狀,認林女求償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內爲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林男曾向妻子承認不忠,法官查出他曾對友人提及生理需求旺盛,出軌是逢場作戲等話,認定未盡夫妻忠誠義務,應賠償妻子20萬元。全案可上訴。示意圖/ingimage
林男曾向妻子承認不忠,法官查出他曾對友人提及生理需求旺盛,出軌是逢場作戲等話,認定未盡夫妻忠誠義務,應賠償妻子20萬元。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