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軌提告小王侵犯配偶權 因這理由法官判敗訴
吳姓男子狀告範姓男子侵害其配偶權,要求範男賠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吳男提出的證據不足,判範男免賠。(本報資料照片)
範男與人妻郭女交往,直到郭女的丈夫吳男於2021年8月巧遇兩人,吳男把郭女從汽車內拉出來毆打成傷。吳男依範男侵犯其配偶權,向橋頭地院提告,求償60萬元新臺幣。法官審理後認爲,範男不知道郭女已婚,吳男提出的證據不足,難以認定範侵害其配偶權,因此駁回求償的上訴。
吳男主張,他於2021年7月無意間在妻子郭女的手機內發現她與範男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對話,並透過與郭女共用的汽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兩人有「愛你」、「我好想你」等文句。
吳男追蹤郭女的行蹤,發現郭女曾於2021年7月13日晚間去一家汽車旅館,待了兩個小時才離開。吳男當時質問郭女,郭女坦承與範男交往併發生性關係,還承諾會與範男分手。
但後來吳男又於2021年8月19日發現郭女和範男於上班時間在汽車上約會,兩人還有接吻等親密動作,令吳男感到相當痛苦。吳男於同年12月10日與郭女離婚。吳男認爲範男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與家庭和諧,向法院提告,向範男求償60萬元。
範男則提出,他因爲工作認識郭女,郭女不曾主動告知其已婚身分。且吳男與郭女雖然是夫妻,但卻不曾同居,長期處於分居狀態。他沒有故意侵害吳男的配偶權。
育有一子的單親媽媽郭女則指出,她自結婚以來,從交往、結婚、生小孩期間均未與吳男同住,且在其住處也沒有任何吳男的貼身衣物、刮鬍刀、牙刷、內衣褲等物品。她與範男交往時,有刻意隱瞞已婚的事實。
法官審理後,認爲吳男提出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範男明知道郭女已婚卻仍與她交往,因此判範男免賠6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